总部(甲方):重庆指间世界科技
电话/传真:023-75585550
营业执照号:500242200010638
盟店(乙方):
电话/传真: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重庆指间世界科技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
款,并申请加盟,重庆指间世界科技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重庆指间世界科技(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指间世界科技”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
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盟店”(以下称“盟店”)。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___________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 (商店住所)的商店“重庆指间世界科技________________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重庆指间世界科技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重庆指间世界科技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 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重庆指间世界科技”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重庆指间世界科技”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重庆指间世界科技”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重庆指间世界科技”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重庆指间世界科技”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重庆指间世界科技”徽记及商标;
2.有关“重庆指间世界科技”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重庆指间世界科技”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
第六条 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 比率
2000元以下部分交 1.50%;
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部分交 1.00%;
3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部分交 0.75%;
4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部分交 0.50%;
5000元以上部分交 0%。
第七条 货运费
总部发完盟店的货物的货运费由盟店承担。
第八条 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重庆指间世界科技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指定的事项。
第九条 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的承认。
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其他由总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条 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向总部申请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提出预告。
第十二条 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重庆指间世界科技”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重庆指间世界科技”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重庆指间世界科技不利的言行。
第十四条 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以后__年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十五条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 (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 (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重庆指间世界科技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称
加盟店的名称为:重庆指间世界科技______________店。
2.所属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重庆指间世界科技(总部名称)。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____元,甲方收到_____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________元,乙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货物配送费
总部发往盟店的货运费由乙方负责。
6.委托进货
货物委托合同实行
7.支付方式
银行名称:_中国农业银行酉阳支行__;
户头帐号:6228480470719777216;
户头名义人:_刘飞____________;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总部(甲方):重庆指间世界科技 盟店(乙方):
签 章: 签 章:
日 期: 日 期: